关于开展沭阳县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会计从业人员,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现将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县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主要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知识。
必须学习培训不少于90个学分,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即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必修课内容。选修课不列入考试考核内容,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自主选择。考试合格可打印培训合格证书(视同备案),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应在规定日期内完成。
四、学习形式与注册流程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形式,学习平台如下。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址:http://ce.esnai.net/c/accshuyang/登陆方式:姓名+身份证号。
缴费操作流程为: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之后按照提示步骤向远程教育机构缴费,网上支付成功后可向远程教育机构平台申请发票。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计算办法
1. 学分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分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结转发后年度。
2. 学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3学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无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3.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或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5.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6. 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8.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10.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折算学分。
六、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处理办法
1.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满足规定学分后由网络培训机构统一导入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学员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2. 其他满足继续教育学分折算人员,由本人将视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等),通过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站自主申报折算学分。
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通过学分折算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七、继续教育管理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分情况进行处理: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原由上不受理其继续教育补学事宜。确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情况,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当年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逾期不再受理。
2.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报考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3. 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依据之一,将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4.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年度备案情况将被记录到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财税部门监督检查依据,并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沭阳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客服热线:400-900-5955
elearn@snai.edu